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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院校2014年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

更新时间:2014-04-30 00:00:00 作者:小逸

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院校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有关高等院校2014年继续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四川大学等高等院校继续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
       根据全国考委和我省招考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前期各学校申请报告及实地走访情况,同意四川大学等50所高等院校2014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同意成都工业学院等8所高等(职)院校开展高职(专)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同意四川爱华学院等3所原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科专业助学工作。 
二、有序推进“两个”衔接工作,逐步拓展自学考试“二学历”生源
       各高等院校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本校的优势专业、特色专业。要积极推进中职中专与自考专科衔接,重点抓好高职高专与自考本科衔接。主考学校要积极指导和督查衔接学校的教学与管理,组织开展好教研活动,搞好衔接专业省考课程的命题和评卷,做好毕业证书的副署签章和颁发学位证书等各项工作。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生源发动,向考生明确副署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的主考学校,处理好与主考学校的关系。共同努力,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学科优势,整合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在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探索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做出贡献。
三、持之以恒抓好招生宣传,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高等院校的招生宣传工作应坚持常抓不懈,要确保招生行为规范有序,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实宣传。各高等院校内部使用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交学校主管领导严格审核,由成教院(处)统一印制和发布。严禁以二级学院(系、部)和校外教学站点的名义招生,绝不允许招生宣传中存在虚假广告和乱许诺的现象发生。对不按规定进行招生的院校,将暂停其开办专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重视宣传资料备案制度,高等院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宣传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在每年6~7月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学历教育考试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宣传。凡是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高等院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该项考核分数。
四、建章立制,加强对校外教学站点的有效管理
       省教育考试院在2013年对校外教学站点摸底检查的基础上,将研究建立我省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站点的管理指标体系和准入制度,为各主考学校提供制度依据。各主考学校要从招生宣传、教学管理、考试组织等各个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对办学效果不好、管理不规范的校外教学站点要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主动予以取缔,以确保校外教学站点的良性发展。各主考学校要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74号)文件要求将校外教学站点的基本情况表于今年9月1日-30日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学历教育考试处),未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高等院校年度目标考核中酌情扣分。
五、继续做好省考课程的考试管理工作
        经过前期的试点、过渡和调整,我省自学考试省考课程已全面实现网上报考,为进一步加强省考课程的规范管理,从2014年起,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下发的省考课程考试计划,切实做好省考课程的组织、安排、实施工作,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督查巡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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